本
文
摘
要
为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
医疗费用负担
方便群众办理医疗救助申请
近日
湖北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
依申请救助经办工作的通知》
规范依申请救助申办流程
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
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
获得救助的申办流程
一、医疗救助对象
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共有四类。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定的困难人员。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二、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按对应身份实施分类救助。
在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不低于70%比例救助;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分别按各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左右确定,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不低于60%、50%比例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和限额由各市(州)人民 *** 研究确定。
三、依申请救助适用情形
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剩余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依申请救助经办流程
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申请救助办理流程主要包括本人申请、业务审核、待遇发放三个步骤。
(一)本人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户籍地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或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依申请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办人员进行材料初审。根据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地和户籍地是否一致的情况,申报材料略有不同。
1.申请人参保地与户籍地(身份认定地)一致的,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表》、救助对象银行账户资料。2.申请人参保地与户籍地(身份认定地)不一致的,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及结算单或分割单(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出院小结、救助对象银行账户资料。
(二)业务审核。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或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后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待遇发放。医保部门材料审核完毕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
依申请救助办理进度及结果可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基层网厅依申请救助模块查看。后续,我省也将积极探索线上办理模式。
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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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发布、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编辑:王戎飞】
【来源:湖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