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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要
破产重整简单来说是陷入困境但却具备价值的企业,通过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但破产重整无论是对于很多金融机构及不良资产服务商来说既熟悉又陌生,常常接触但却“以管窥豹”。今天,我们将详细讲解破产重整的基本流程和内容。
第一阶段,破产审查、受理、指定管理人阶段。
1.出现破产重整原因。《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启动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重整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指定管理人程序。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同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阶段,债权申报和审核、财产管理和调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阶段。
5.已知债权人通知和债权申报公告。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后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向社会公告债务人破产和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中明确债权申报注意事项等内容。
6.管理人展开债权审核和债权表编制。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资料后依法登记造册并审核债权,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7.管理人同时展开财产接管、管理和调查工作。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运营事务,并对财产展开调查和管理工作。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8.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根据法院要求,完成债权申报和审核,资产接管、管理和调查,编制债权表、撰写财产管理报告等各类法律文件,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负责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工作,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过会的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第三阶段,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10.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正式对外发布投资人招募文件,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实务中,为招募到优质投资人,管理人招募工作通常在一债会之前即可和意向投资人初步接洽协商,可以持续到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前。
11.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管理人招募到投资人后,经和投资人协商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先行提交法院审查后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12.重整计划草案内容。重整计划草案通常包括:(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13.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八十五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14.《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和效力。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即为通过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约束力。《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15.部分小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强制裁定批准程序。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再次表决通过的,仍由法院裁定批准;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未通过的,只要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法院可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16.重整程序终止。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将同时裁定重整程序终止。《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四阶段,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17.《重整计划》执行主体。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企业破产法》第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18.《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期限执行。地产项目的执行期限通常为6个月至12个月不等,主要的债权分配受偿、保全措施、抵押权等权利负担解除通常在6个月内完成,其他的工作在6个月至9个月内基本完成。
19.《重整计划》执行内容。地产项目中,重整计划执行的内容,主要有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如抵押权人债权)债权,依次清偿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实现债权的清偿和分配;抵押解除、保全措施的全部解除;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建工程复工续建、验收、交付;业 *** 证办理及其他内容。
20.《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和监督期限。重整计划有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监督标准进行监督,监督期限通常和执行期限保持一致,但实务中常在债权人债权清偿完毕后即结束监督。《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21.重整程序终结。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法院经审查已基本执行完毕后,出具终结裁定书。《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者基本执行完毕,管理人应当申请终结重整程序,并提交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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