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关心的问题:关于车的朋友圈文案(汽车朋友圈文案),本文通过数据整理汇集了关于车的朋友圈文案(汽车朋友圈文案)相关信息,下面一起看看。

关于车的朋友圈文案(汽车朋友圈文案)

车流拥堵的道路

风光旖旎的旅程

总有种心情会让车主拧开音响

放入一张光盘OR车载U盘

但,车主您可知道

正在播放的这首旋律

出自谁家盘?

案情再现

“什么赚钱我就卖什么!”

直到归案后

章某某还是这么说

章某某 是很多小本经营生意人的缩影,在深圳市华强北电子市场开设有一个档铺,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着一家网店,家里的老婆、堂弟和两个临时工是店里的全部员工,日常的工作生活就是平凡地奔波于生计。

店里销售的主要是数码小商品,至于所谓经营理念,章某某有自己的一套朴素见解——

“要跟着市场的‘感觉’走,市场上什么东西好卖、什么赚钱,我就卖什么。”

于是,当那名男子说:

“老板,这个货很好卖,你要不要?”

章某某心动了...

一波回忆杀↓↓↓

2018年年底的一天,有名男子到档铺找章某某,他拿出一个车载U盘的芯片,介绍说里面存有海量歌曲,经典、神曲、新歌都有,种类齐全,现在很受车主欢迎,销量不错。

有市场!能赚钱!

这两点很符合自己的进货原则。在详细了解过价格和芯盘内容后,章某某以单价<10元的价格从该男子处拿下了一批车载U盘芯片,然后再另购了一批U盘外壳、转接头、挂绳等配件,自行简单组装后就在档铺和网店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从十几元到三十几元不等。

不问出处,现金交易!

章某某认为自己完成的是一笔简单的“有钱赚”交易,但没想到的是,这些U盘让自己陷入了牢狱之困。

2019年1月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章某某的档铺查获了上述车载U盘,其中16G的9855个,32G的4425个。

经过专业机构鉴定,芯片内存放的歌曲都是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下载,被查获的所有芯片均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章某某铁窗后的辩解

章某某很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其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当检察官在看守所见到章某某时,他正百思不得其解:

辩解一:我并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为什么也构成犯罪?

章某某认为涉案的盗版U盘都是别人下载复制的,自己只是加了一个包装进行销售而已,不应该构成犯罪。

检察官释法

此理解错误!

相信很多人都和章某某一样,对刑法相关规定的认识有局限。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不仅包括复制行为、复制又发行行为,而且还包括了单纯的发行行为。

只要行为人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当达到法定数额时,就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辩解二:我是通过线上、线下同时销售U盘,自己都记不清具体的销售数额了,司法部门是怎么核定犯罪数额,会不会是“欲加之罪,何患无数?”

检察官解法

此理解又错误!

章某某的想法在类似违法经营者中具有代表性,他们错误地认为:

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都是以办案机关现场查获的数量为准,平时只要自己存货点隐蔽一些,采用网络销售、批发、零售、出租多种渠道灵活并进,办案机关很难核实销售实际数量。违法所得只要我不说你也查不清,大量销售不可怕,只要减少囤货就可避免“牢狱之灾”!

但检察官奉劝“章某某”们打消侥幸心理,即使是网络销售无法现场查扣侵权复制品,或者即使是一个销售数量仅以“个”为计量单位的小档铺,以现在的侦讯水平,办案部门都可根据网络销售记录、企业账本和证人证言等蛛丝马迹查实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数额。

且本案中,章某某的非法出版物库存量高达14280件,已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理结果

福检君经审查后认为: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乐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章某某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看到此,小编不禁戚戚

十几块钱盈利的车载U盘

居然引来三年牢狱之灾

曾几何时,我们以为听一点盗版歌曲、看点盗版电影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很多经营者也渐渐地把销售盗版音乐、电影载体等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当做一种正常行为,殊不知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行为均已构成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日常生活中

还有下面的这些常见误区...

我买来盗版物,只是在网络进行播放或者传播,是否构罪?

检察官解析

法律明文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当达到一定传播量也构成犯罪。

自己复制一点歌曲放到个人U盘里会不会也构成犯罪?

检察官解析

这种复制行为仅是供个人娱乐,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推广也不存在违法所得及经营数额,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追责。但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它都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且盗版作品会存在一定程度安全隐患和使用风险。

因此,请广大市民在正规渠道下载歌曲、影视作品,全民共同提高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让盗版物无处生存,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的文明社会氛围!

最后,福检君再借此微提醒抱有侥幸心理的“章某某”们,在知识产权受到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措施日趋完善的今天,

市场需求和盈利性固然重要

但要使公司得到稳健长久发展

尊重法律、合法经营才是坚实保障

很重要很重要

小编赶紧拿笔记下来...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更多关于车的朋友圈文案(汽车朋友圈文案)相关信息请关注本站,本文仅仅做为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