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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风圈早期歌手有哪些歌(古风歌曲圈的歌手排名)

心然盗一堆仙剑曲,hita盗了传颂之物Suara的为你以及夏川里美的时之河,河图盗了一青窈的风车,老妖盗了中岛美嘉的樱花飞舞时,还有镇命歌百恋歌诸如此类(这些歌被盗了多少次你们心里没数?),贵圈盗的海量中外歌曲不是一句别人也用就能带过去的,毕竟别人花了钱买版权,无论是自愿还是被发了法院传票。

每次都要说很多话,麻烦你们古疯圈的能不能别这么双标这么不懂法呢?

首先,外国人在中国到底有没有著作权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其次,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请问古疯圈表演的都是原版歌曲吗?大家眼睛都不瞎。

有没有可以不用授权使用的情况呢?当然有。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 *** 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请问你们古疯圈想走哪条啊?第一个人学习不用发布到互联网上吧?第二评论说明某问题也不需要你改词吧?第三请问贵圈大佬都是老师还是开学校的?第四,我再重复一遍。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重点找到了吗?你们可以唱原版,并且做到表演者没有报酬,没有对公众收取费用。改词首先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说点题外话,你到底改没改词如果你保密足够好,天知地知你知,我都不知道。把盗曲作品发布到互联网正规音乐平台,也不觉得自己在偷,这是古疯圈版权自治了?

第二十二条走不了,还有哪条?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你们必须要支付报酬,但是贵圈多少年了一直就没有几个对盗曲作品支付报酬的案例,并且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条你们基本上也没人真的当回事,像盗姑朋友浮生未歇鱼玄机之流多了去了,这些知乎上也很容易搜到。

说到这我估计肯定会有人说我版权侠,但是我只是一个被贵圈NC恶心到的一般通过Jpop听众,随手翻了翻著作权法而已。

你们对于所谓的圈内歌手作品翻唱要求很严,谁家要是敢不授权就翻唱你们粉丝能微博骂10页,到了你们认为的圈外作品了就随便用了,我想这大概就是 *** 裸的双标吧。

综上所述,你想找个绝对干净的?不存在的好吗,我说的那些歌手的粉丝都有在原唱评论区刷存在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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