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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 *** 案件(乐平最新案件)

乐平市4名同村发小“有事”相互帮忙,在 *** 内向 *** 人员放高利贷,以此获取暴利。债务人因承担不起高额利息,延迟或无法还款时,则对其采取殴打、恐吓、强迫脱衣冬泳、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逼债。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汪某平等4人涉嫌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向乐平市法院提起公诉。3月7日,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2年3个月不等。

*** 放贷,债务人被迫“冬泳”

汪某平出生、成长于乐平市乐港镇里汪村。2006年,17岁的他就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出狱后,汪某平不思悔改,仍混迹社会,与同村要好的汪某武、汪某宝、汪某祥等人开始在开设 *** 、放贷收息等事情上相互“帮忙”,结成了利益团伙。

2016年11月的一个下午,董某龙在乐平市区突然被汪某平、汪某宝等3人带到汪村威胁其还钱。

紧接着,汪某平等人开始对董某龙拳打脚踢。令董某龙没想到的是,后来他还被汪某平踢进了水塘里,董某龙挣扎着想要上岸,但在岸上的汪某平等人开始向他扔东西,阻止他上岸。

董某龙被迫在水塘里持续游了几个小时,后来他体力不支,冻得瑟瑟发抖,实在没有办法,答应汪某平打电话给妻子,要妻子汪某芳前来担保。

从被汪某平带到小树林直到汪某芳过来“赎人”,长达5个小时。汪某芳在第二天凌晨左右赶到现场,才知道是丈夫董某龙在 *** 借了汪某平2万元,一天是200元的利息,他无力偿还才会被这群人逼迫还钱。

最后,汪某芳与汪某平谈好了分期还钱计划,董某龙才得以脱身。

无独有偶,2016年1月,胡某福也因在 *** 向汪某平借了2万元高利贷无力偿还,被带到汪村的树林,困在池塘里,要求还钱。

胡某福清楚地记得,因为水塘并不深,汪某平还找来一个水盆往全身 *** 的胡某福身上泼水,胡某福当时想上岸,汪某平就从旁边捡了一根两米多长的棍子,对胡某福吼道:“你要是敢起来,我就赶你下去!”

双方就这样僵持了4个多小时。最后,胡某福打电话叫来了两个朋友为其各担保五千元,汪某平才作罢。

街头上演拦车报复

吴某波也曾因借了汪某平的高利贷,遭到汪某平的殴打。

2016年7月22日,吴某波在乐平市某酒店碰到汪某平。汪某平说吴某波还钱的态度不好,让其跟着他走出酒店说话,当时汪某平走到吴某波面前,突然用拳头打了吴某波几下,吴某波的右眼当时就出血了,看不清对方,可汪某平仍不依不饶,继续对吴某波进行殴打,最后是被围观的人拖开才作罢。

事后,吴某波进行了伤情鉴定,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左肱骨结节骨折,为轻微伤。令吴某波委屈的是,就在挨打的那几天,他已经还清了汪某平的钱,只是还钱时对高额的借款利息抱怨了几句,没想到因此遭到报复。

汪某平在 *** 曾经与竞争对手徐某勇发生口角,团伙成员汪某武在冲突中被人用铁棍和刀背打伤,这让汪某平感觉自己很没面子,与徐某勇关系恶化,汪某平等人一直在伺机报复。

2017年1月,徐某勇和朋友到接渡镇看戏。返回途中,突然一辆黑色越野车从后面追上了徐某勇的车,横着拦在其车前。之后,从黑色越野车上下来七八个人,这些人拿着棍子,朝着徐某勇乘坐的车走来,徐某勇认出了汪某武、汪某宝、汪某丰(在逃,另案处理)3人。他们走到车边强拉徐某勇下车,用拳头和铁棍对其进行殴打。

事发后,经鉴定,徐某勇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汪某武主动归案。

暴力讨债团伙土崩瓦解

2018年3月以来,乐平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业队主动出击,深入摸排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开设 *** 和暴力讨债问题进行深挖细查。在此过程中,办案民警重点对乐港镇里汪村、袁家村、塔山街道办事处余家村等敏感区域进行了摸排和走访。通过一个多月的认真调查,一个以汪某平为首的里暴力讨债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办案民警发现,自2016年以来,汪某平等人在乐平市区及周边乡镇开设 *** ,并在 *** 内向 *** 人员放高利贷,以此获取暴利。债务人因承担不起高额利息,延迟或无法还款时,汪某平等便对受害人采取殴打、恐吓、强迫脱衣冬泳、非法拘禁等方式逼债。

近两年来,汪某平本人及团伙成员以收高利贷为由,随意殴打陈某、徐某等,致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2018年5月10日,乐平市公安局果断收网,成功在乐平市某酒店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汪某平。此后,汪某祥、汪某宝、汪某武3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以汪某平为首的暴力讨债恶势力团伙土崩瓦解。

据了解,截至2018年年底,乐平市公安局共破获涉黑恶类刑事案件102起,刑拘涉黑恶犯罪嫌疑人210人,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个,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4个,打掉恶势力团伙3个,查封扣押冻结涉黑组织资产1000余万元,抓获省督涉黑恶网上逃犯38人。

4名被告分别,获刑4年至2年3个月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汪某平、汪某武、汪某宝、汪某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非法拘禁他人,4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汪某平、汪某武、汪某宝、汪某祥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至2017年间,以被告人汪某平为主导伙同被告人汪某武、汪某宝、汪某祥等人以非法收取 *** 高利贷获利为目的或为泄愤、无端滋事,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等人形成了恶势力团伙。

2019年3月7日,乐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汪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汪某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汪某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汪某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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