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想要明白美国总统(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POTUS)的权力,首先要看看总统在美国的 *** 框架中被赋予的角色。然后,我们再来谈一谈为什么会有「美国换谁当总统都一样的。反正总统做啥都要受限制。」这样的说法。
美国总统在美国 *** 框架内的角色是行政端的首脑,其下职责有二:
1.美国三军统帅(Commander-in-Chief);
2.主管行政机关。
作为美国三军统帅,美国总统是美国军队的最高领导人,通过国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和参谋长联席会议(Joint Chiefs of Staff)等渠道指挥陆、海、空三军。尽管宣战权属于美国国会,但总统有权(a) 不经宣战即展开军事行动,包括情报活动。例如之前对利比亚展开的空袭,以及对巴拿马、格拉纳达的军事行动等,都是由总统不经国会宣战直接授权的军事行动。而作为行政首脑,美国总统的权力范围则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息息相关,因此以下讨论有三:
1.行政端(Executive Branch)内部的权力
2.与立法端(Legislative Branch)相关的权力
3.与司法端(Judicial Branch)相关的权力
在行政端内部,美国总统拥有(b) 人事任免权。联邦 *** 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理论上来讲都在此范围内。一般来说,我们关注比较多的是白宫内部官员、内阁成员、驻各国大使等等。而作为行政端,联邦 *** 的职责就是执行立法端所制定的法律。同时,美国总统也通过国务院(Department of State)直接负责美国的外交政策。(c) 对他国 *** 的承认、建交以及缔约等,都在美国总统的职权范围内。此外,美国总统以及行政端的其他人员还拥有(d) 行政特权与国家机密特权,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无视立法端或司法端对特定信息的传唤(不过在尼克松和克林顿之后,最高法院已经判决总统个人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均不在特权范围内)。而与立法端联系起来看,就有意思多了。所有的法案经美国国会两院投票通过后,都会递交至总统,待其签署。这时,美国总统有权力将该法案(e) 否决(veto),也可以选择不置可否(如果十日后国会休会,则法案无效;否则法案将自动生效)。此外,作为总统权力较为模糊,可能也是最大的一点,总统可以(f) 签署「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行政命令理论上来讲只能存在于
「执行立法端所制定的法律」这一职责框架内,不能取代立法,但是在实践中经常起到与立法无限类似的效果。例如老布什总统颁布的第12711号行政命令,就是在否决了国会议案后又颁布的替代品。
另一方面,与司法端联系起来看,总统首先拥有(g) 提名联邦法官的权力,其次可以签署(h) 特赦令。后者恐怕是美国总统最大的特权,也颇具争议。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尼克松面临刑事诉讼及弹劾选择主动辞职,而副总统福特宣誓就职后在第一时间签发尼克松的无条件特赦令,助其免于被起诉。此外,每年感恩节,美国总统都会在电视直播下向一只火鸡行使特赦权。
以上,就是美国总统作为三军统帅及行政首脑的一些核心权力范围,至于其他如国情咨文,以及一些象征性的职责与权力,就不在此多加论述了。所以接下来,就让我们围绕以上这些权力,探讨一下,美国总统所受到的限制。
(a) 不经宣战即展开军事行动:一般来说,总统绕过国会直接授权的军事行动在时间上有限。1973年战争权力决议限定的上限是60天+30天撤军期,但美国总统并不是没有违反该决议的先例。不过最重要的是,国会拥有向军队拨款以及立法节制军队的权力,这才是关键所在。如果国会切断了军队的预算,则总统的命令也自然无法落实。
(b) 行政端人事任免权:尽管提名权属于总统,但大部分高级官员的最终任命依然需要参议院的批准。总统也不是想炒谁鱿鱼就能炒谁鱿鱼的,有些时候也会受到国会的节制。比较极端的一个例子,就是林肯之后的安德鲁.约翰逊(Andrew Johnson)总统弹劾案。南北战争后,接任林肯的副总统安德鲁.约翰逊是来自南方的民主党人,而国会则被激进派共和党控制,因此在南方重建的问题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激进派共和党试图完全推倒南方旧秩序重来,而安德鲁.约翰逊则想尽力维持旧有的社会体系。尽管共和党控制了立法机关,但南方的实际控制权在联邦军队占领军手中,而三军统帅正是总统。好在当时的美国战争部长也是激进派共和党人,所以国会特地通过一法案,规定总统未经国会允许,不得任意解除阁员的职务。这一法案是为当时的战争部长量身定做的,由于涉嫌违宪而在20年后被国会推翻。由于矛盾丛生,约翰逊总统最终忍无可忍下令解除战争部长埃德温.斯丹顿(Edwin Stanton)的职位,因此国会以总统违法为由发动弹劾案。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件总统弹劾案,最终以一票之差弹劾失败,这一结果也被认为是维护美国 *** 体系的重要案例。
(c) 对他国 *** 的承认、建交以及缔约:与他国签订的条约亦须经过国会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正式生效。
(d) 行政特权与国家机密特权:基本仅适用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案例。总统个人所涉及的民事、刑事案件均不在保护范围内。
(e) 否决:总统的直接否决可以被国会的三分之二多数推翻(override)。例如前面提到的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在最初国会通过禁止总统任意解除阁员职位的法案时,就遭到了约翰逊的否决,但被国会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而在老布什的案例中,国会以几票之差未能成功推翻老布什的否决,但由于展现出的力量,迫使老布什签署了内容相近的行政命令。
(f) 签署行政命令:前面提到,这是总统权力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环节之一。国会不能直接推翻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但是可以通过设立相悖的法案进行节制,或者在拨款方面进行节制。不过,总统依然可以对国会的相关立法行使否决权,而国会一旦无法推翻其否决,则该行政命令仍将生效。
(g) 提名联邦法官:需要强调的是,总统仅拥有提名权,不仅需要得到国会的批准,更无权解除在任联邦法官的职位。联邦法官的任期基本上可以视为终身制,只有众议院可以对其进行弹劾。值得一提的是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在1937年试图向最高法院「塞人」的努力——由于最高法院对其「新政」并不认同,罗斯福试图由国会立法增加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席位,以曲线获得最高法院的多数席位,但最终在立法过程中失败了。
在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由于美国 *** 体系的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互相节制(checks and balances)与两党制(bipartisanship)。美国总统受到立法端与司法端的双重节制,尤其当三权之间具有党派之争时。尽管总统的权力一定程度上也作用于立法端与司法端,但受到的掣肘更多。
而最重要的是,美国的 *** 体系自始就极大程度上保证了其制度的刚性。任何对制度本身的修正都需要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的合作,并不是任何一端独立可以完成的。而行政端,作为制度本身的执行者,更是在制度设计上就被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其改变制度的可能性。因此,才可能会有「美国换谁当总统都一样的。反正总统做啥都要受限制。」这样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