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本报记者 崔东凯 张 冲
本报通讯员 何其伟 王秀平
身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路政员,私自组织人员在围栏处“扒口子”,为违法超载大车放行,张春涛通过这种方式挖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几年后,有了投资大企业的股本,张春涛自己利用盘踞多年的地方势力,威逼企业只能与其合作,一言不合便让企业永无宁日。此事便发生在黑龙江省四大煤城之一的双鸭山市。
近日,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重审,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春涛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外来投资企业不堪其扰
“从我自身的经历来说,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从严打击‘恶势力’、维护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12月6日,双鸭山市政协委员、集贤县人大代表、龙达煤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说。
激动的原因得从8年前说起。
李振坤所在的龙达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位于双鸭山市集贤县,属于外来投资企业,以原煤生产、煤炭物流为主业。不仅是当地的大型纳税企业,更是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0年1月,当地居民张春涛以150万元资金入股龙达公司,并通过向龙达公司销售和运输原煤从中盈利。
2015年3月,龙达公司因原煤质量不合格,终止了与张春涛的供货关系。此后,龙达公司便无宁日。
2015年3月间,张春涛多次带领任学雷等人到龙达公司围堵大门、砸玻璃、威胁工人不准生产,造成企业多次停业。
李振坤听闻张春涛扬言威胁其家人安全,被迫之下给了张春涛100万元。
尝到甜头的张春涛于2015年7月30日继续向李振坤索要500万元,但这一次遭到拒绝。
李振坤回忆说,当时张春涛领着团伙成员来到企业,指挥这些人开着大车,把企业的前后大门都给堵住,严重阻碍了企业生产。
“来的这伙人都是戴着大金项链、有文身的‘社会人’,在厂里一直辱骂公司领导和工人,扬言‘谁也不准生产,谁生产就打谁’。他们还在中午吃饭的时候冲入企业食堂,态度嚣张蛮横地说‘谁再敢生产,见一个揍一个’。”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林洪艳谈及此案时说,当时,龙达公司领导都害怕张春涛,不敢上班,工人不敢生产,龙达公司被迫停业。
高速路政员的第一桶金
2015年8月2日,张春涛给龙达公司监事会主席王久相打电话,索要500万元未果。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张春涛带领任学雷等人赶到王久相家楼下,将王久相和其家人打伤。同年8月3日,张春涛带领任学雷等人到公司董事陆忠和家,威胁陆忠和要打折其腿,让他通知李振坤赶到龙达公司和张春涛谈判。8月4日,张春涛又纠集任学雷等人到龙达公司向总经理孟凡国索要500万元,并殴打其头部。
在企业经营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员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企业和员工的生存,李振坤在恐惧中选择了报案。
2015年8月20日,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将团伙成员张春涛、任学雷、项飞、张春儒、陈鹏、高宝君、高宝忱、杨刚抓获。
直至此时,张春涛的真实身份,以及在此案之外的其他案情也随之浮出水面。
1978年出生的张春涛,系佳木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处集贤路政中队路政员。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1年至2015年8月末期间,张春涛在担任佳木斯高速公路管理处集贤路政中队路政员时,负责哈同公路401公里至458公里路面巡查、查处高速公路上违法行为,其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任学雷等人,有分有合数十次在哈同高速公路407公里、411公里、集贤服务区等处,利用扳手、风焊等工具拆卸公路波形板护栏,打开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并铺垫隔离沟的方式,使正常应交费的超载货车不经收费站及超载检查站。其间,张春涛向每辆车收取800元至2000元的费用,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6年6月27日,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春涛团伙提起公诉。四方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春涛等团伙成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交通设施、聚众斗殴罪名成立,敲诈勒索罪未予认定。判处被告人张春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团伙成员任春雷等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检察院抗诉追加六年刑期
判决下达后,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6年12月29日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被告人张春涛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提出上诉。
双鸭山市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本案的首要分子张春涛自2011年以来,利用任佳木斯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员的便利条件,纠集任学雷等人,通过毁坏公路设施私放大货车的非法手段快速敛财,严重妨碍了国家对高速公路的正常管理秩序。张春涛通过非法敛财取得第一桶金之后,违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参股龙达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并自建车队为龙达公司等运输煤炭。龙达公司系集贤县纳税大户,共有一百多名职工,是当地重要的民营企业,张春涛的报复行为给龙达公司造成了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认为,张春涛组织任学雷等人在高速公路上“扒口子”放大车敛财,并带领任学雷、项飞等人多次破坏龙达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殴打恐吓公司多名领导,对董事长李振坤等进行敲诈勒索。张春涛组织多人有分、有合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一股恶势力。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并对其加大惩处力度。
2018年10月25日,经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张春涛恶势力团伙刑事犯罪案件,经四方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并获得改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春涛犯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交通设施罪名成立,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团伙成员刑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