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二审判决书死缓——内蒙古高院近日的终审判决让王刚(化名)的家人觉得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此前,患有尿毒症的王刚在透析期间3次因 *** 被抓,他辩称 *** 是为赚钱透析和换肾“换肾,仍有可能被判死刑不换,可能还未到一审开庭就失去生命。
”当时,王刚和家人面对这样进退两难的境地,为此他家人曾两次请示主审法官用不用换,得到的答复都是换在母亲捐肾、手术成功后,他一审被包头中院判处死刑2月5日,此案二审,检方建议改判死缓2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此事后,引发各界关注。
内蒙古高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死缓自称为治病走上 *** 之路7年前,厄运突降王刚一家21岁的他查出患有肾炎、尿毒症前期辗转北京、呼和浩特、包头等地的医院治疗一年多,病情没有得到控制,反而更加严重看病的费用掏空了家底,一个偶然的机会,王刚误入歧途。
2011年8月,王刚开始贩卖 *** *** 和甲基 *** (俗称“ *** ”)他曾向侦查机关表示,“贩卖 *** 是为了挣钱看病,我肾病严重,需要医药费”王刚的父亲王二(化名)告诉澎湃新闻,王刚因患尿毒症,“长期治疗花费了大量医药费,每次透析需要500元,一个月大概要四五千元。
”直到被抓获,王刚的父母才知道儿子竟然为了治病去 *** 2012年3月28日因 *** 人员举报,王刚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北沙梁村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缴 *** 2.5克、 *** 0.2克,因患病于次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2012年5月21日,王刚再次被抓获,搜缴 *** 23.7克。
此后,2012年12月和2013年2月,他先后两次卖给他人7克 *** 2013年3月初,王刚与成都市一名自称“黑子”的毒贩电话联系,想通过物流邮寄方式购买 *** 500克3月9日,王刚和朋友去提货时被抓获,除货物中的500克 *** 外,还从王刚身上收缴 *** 10.47克。
次日又一次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8日,王刚因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高血压3级)在包钢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13日,王刚被包头市检察院以涉嫌贩卖 *** 罪批捕,并于11月20日由达茂旗公安局执行,当日,包头市达茂旗看守所提出王刚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
11月28日,被包头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主审法官两次说能换肾,手术后被判死刑“因王刚的肾病非常严重,医院要求尽快做肾移植手术”王刚的母亲刘琴(化名)向澎湃新闻回忆,她与王刚血型配型成功,符合肾移植条件,“作为一个母亲,虽然儿子犯有罪行,但是救自己的儿子,捐献一个肾也是值得的。
”不过,相比肾源问题,那时他们还要面临一个更加艰难的选择:如果不做肾移植手术,王刚的肾病将更加严重;如果做肾移植手术,却被判死刑,一切努力将成一场空共识很快达成:“如果法院判处死刑,那我就没有必要再捐献我的一个肾了。
”但是在法院宣判前,任何人都不知道最后的结果,谁也无法保证王刚的命运“因王刚犯的罪行较严重,为了考虑周全,我们决定找法官商量”王二告诉澎湃新闻,包头市检察院对王刚提起公诉后,他找到该案主审法官荆丽君,问王刚能不能做换肾手术,得到的答复是“能换,你们换吧”。
王二称,该案在2013年12月9日一审开庭之后,王二又找到荆丽君,“王刚犯的事挺严重,现住医院让做肾移植手术,如果判了死刑,就不用给他换肾了”荆丽君再次表示“能换”在借了十几万元手术费后,2013年12月12日,王刚在包头市包钢医院做了肾移植手术,刘琴捐献了一只肾给儿子。
手术后,王刚身体恢复良好,出院后被羁押在达茂旗看守所不过,2014年9月26日,法官荆丽君到达茂旗看守所宣判:王刚犯贩卖 *** 罪,判处死刑刘琴难以接受这个结果,这意味着她不仅要失去儿子,还要“失去”捐给儿子的一个肾和十几万元手术费。
她甚至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主审法官荆丽君一直说能换,我们当时就认为,王刚判不了死刑,所以才给王刚做了肾移植手术,但结果却是死刑这等于一个活人救了一个死人,没有任何意义”她还表示,“即使主审法官荆丽君在宣判前不能明确是否判死刑,也应告诉我应该慎重考虑,不能盲目进行换肾,这样我也就不给儿子做肾移植手术了。
”王刚被宣判死刑当天,便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改判死缓,检方曾主动提建议改判死缓2月5日下午,内蒙古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王刚 *** 案,王刚的父亲王二旁听了庭审他告诉澎湃新闻:“检察官非常好,主动在法庭上说建议改判死缓,连法官都感到惊讶。
”检方建议改判死缓的理由是王刚在一审判决后检举揭发多人犯罪,其中一人已经归案,有立功表现,此外还出于人道主义庭上,辩护律师认为量刑时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王刚及辩护人再次恳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5月25日晚,王二收到了内蒙古高院的判决书内蒙古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顶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王刚量刑不当故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值得一提的是,二审庭审时,王刚的辩护律师提出“王刚患有严重的尿毒症, 实施 *** 犯罪的动机是为了赚钱巨额医疗费”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亦提出“王刚 *** 动机与其身体有病的情况存在客观关联”等出庭意见。
但内蒙古高院认为,虽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但这不能成为贩卖 *** 危害社会的理由,不予采纳内蒙古高院认为,内蒙古高院对王刚提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 *** 犯罪上线的情况,应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刚检举他人贩卖 *** 犯罪已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出庭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