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省吃俭用半辈子,
好不容易买套房,
结果发现房子是“凶宅”,
厦门一男子就碰到这类糟心事!
这处房产位于集美区,2019年1月,房主与小林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房子出售给小林,并约定了房款分期支付、产权过户、交房等事项。
小林依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60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交房后,
小林才从邻居口中得知,
2015年时有人在房屋内自杀身亡,
便向房主提出买卖作罢。
但是房主不同意
小林则拒绝支付剩余的购房款
双方谁也不让步
随后房主起诉至集美区法院,
要求小林支付剩余款项112万元,
并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而小林也向法院提出反诉!
他是这么看的...
他认为按照传统习俗,发生过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不吉利”,会使房屋贬值,房主在出售房子时隐瞒这一重要信息,属于欺诈。
他要求撤销协议,并要求房主退还购房款6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官向房主释明:
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民间习俗,会对居住人员的心理产生影响,房主未如实告知,使小林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房屋买卖协议,小林请求撤销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几次劝说,最终双方和解即撤销房屋买卖协议,房主同意向小林返还购房款。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出售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买房是人生一件大事,
为了房子顺利成交,
房东有侥幸心理刻意隐瞒,
否则房子没卖出去,
还有一堆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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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最爱大厦门、厦门晚报、网络、厦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