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疫情期间提供假冒伪劣食品的保供单位江苏宏信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信)做出了37万元的行政处罚。
假冒“龙口粉丝”惹众怒
4月19日,在上海疫情封控期间,多名上海市虹桥镇居民在网络平台投诉,自己收到的闵行区虹桥镇 *** 最新发放的物资中,多款物资存在假冒仿制问题,其中投诉热度较高的为仿冒龙口粉丝。
据网络上的图片显示,居民们收到的貌似“龙口风格”的粉丝千奇百怪,有“尨口粉丝”,还有“龙仁粉丝”“龙廿粉丝”“鑫口粉丝”、“龙匚粉丝”,唯独没有写法正确的龙口粉丝。
另据居民反映,其中一款“龙仁粉丝”标明制造商为商丘市夏邑县汇龙食品有限公司,但是经查询这家公司早在2020年就已注销,而粉丝的生产日期标注却为2022年2月16日。
年成立以来当地的一家连锁超市企业。在筹备虹桥镇保障物资时,由于对供应商资质把关不严,造成居民对该批物资中部分粉丝产品存疑。
信中还写道:宏信超市公司已启动调查程序,决定先行召回所有“河南省夏邑县汇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粉丝产品,调换其他优质产品,并委托所在居委协助广大居民做好调换工作。
真假“龙口粉丝”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闵行区虹桥镇人民 *** 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4月 15 日与江苏宏信签订了供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订购保供物资,约定当事人共向虹桥镇提供 75000 份保供大礼包,上述保供礼包中 75000 份粉丝共 8 个品种,详细信息如下:
品牌
生产厂家
采购
数量
龙口宴
夏邑县凯龙食品有限公司
14000
尨口
商丘市龙禧食品有限公司
2500
皓龙口
夏邑东润食品有限公司
320
龙仁
夏邑县汇龙食品有限公司
9000
龙匚粉丝
商丘市睢阳区瑞阳粉丝厂
6600
金鑫龙口
商丘市睢阳凯凯粉丝厂
400
龙口粉丝
招远柳明龙口粉丝厂
8950
绿豆粉丝
商丘市龙旭食品有限公司
10730
在以上八款粉丝中,其中标明“龙仁粉丝”的生产厂家显示为夏邑县汇龙食品有限公司,经调查,上述产品是由个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的,因此该产品违法无疑。
对于除了“龙仁粉丝”之外的几款产品是否违法,行政机关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做出判断。
由于“龙口”属于地理名称,根据法律规定,地理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此,“龙口”、“龙口粉丝”在 30 类商品上(食品大类,包含粉丝)未被核准注册。故此,此案中无法通过《商标法》来进行调整。
不过,龙口粉丝是山东省烟台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 2002 年 92 号公告,批准对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现称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地域范围是: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在几款粉丝中,其中标明“龙口粉丝”的招远柳明龙口粉丝厂由于处于原产地内,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 2002 年 92 号公告批准可以使用龙口粉丝作为名称的五个行政区域内;而外包装名称为“绿豆粉丝”,生产厂家为商丘市龙旭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未使用“龙口粉丝”字样作为产品名称。因此上述两款产品不存在问题。
而另外几款商标为“龙口宴”、“尨口”、“皓龙口”、“龙匚粉丝”的产品,经调查,上述商标均已注册或者有相关授权使用的手续,并且包含第30大类,因此上述几款产品无法判断存在问题。
剩下的“龙仁粉丝”和“金鑫龙口粉丝”,其变形字体和含有龙口粉丝的名称且未注册上述字样的商标,上述产品名称容易与“龙口粉丝”混淆,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作出错误的理解。
罚款37万
经调查,行政机关认为,江苏宏信经销的“龙仁粉丝”是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产品,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夏邑县汇龙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注销,产品标签上含有虚假内容。其销售上述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同时,江苏宏信经销的“龙仁粉丝”和“金鑫龙口粉丝”,生产地址位于河南,其在外包装上使用“龙仁粉丝”和“金鑫龙口粉丝”等变形字体和含有龙口粉丝(包括连续或断开)的名称也未以上述字样注册商标。龙口粉丝作为地理标志是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当事人又是长期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应当知晓“龙口粉丝”,其在查验上述货物时未向供货商确认相关资质,任其流入市场销售。当事人经销“龙仁粉丝”和“金鑫龙口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综合以上,行政机关对江苏宏信销售“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龙仁粉丝”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对于江苏宏信销售易引人误解“龙仁粉丝”和“金鑫龙口粉丝” 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上述两款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7000 元,拟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拟罚款,最后没有罚)
不过,行政机关认为,由于当事人销售“龙仁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故对上述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
因此,行政机关只对江苏宏信销售“金鑫龙口粉丝” 的违法行为除以罚款1万元。
综合,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宏信给予了37万元的行政处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