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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贝跑了,是个什么鬼?(扇贝如何逃跑)

一、引言

獐子岛公司扇贝“跑路”事件在几年的时间内伴随着人们不断的质疑反复发生,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经过充分的调查,2020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确认獐子岛违法违规进行了财务数据操纵,基于查证的事实对獐子岛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和市场禁入处罚。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让獐子岛事件有了最终的官方结论,人们多年来的怀疑得到了证实,獐子岛公司大股东及管理者以自身利益为目标的非伦理行为在几年的时间里给中小股东持续造成损失。这个事件的事实和结论清楚,但其背后的公司伦理问题仍然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即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和处理特定行业中信息高度不对称条件下的伦理风险,这种非伦理行为为何会在连续几年的时间中反复发生。

另一方面,獐子岛事件的处理恰逢我国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而獐子岛事件由于适用法律相关规定的原因,仍然是依据2005版《证券法》,在案件的处理上,两个版本的法规在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也使得獐子岛案件成为观察和思考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对上市公司商业伦理行为影响的一个鲜活案例。

二、事件回顾

獐子岛是位于辽宁大连的一家以海产品养殖为主要业务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养殖虾夷扇贝和海参,其虾夷扇贝底播增殖面积和产量均为全国首位。獐子岛的第一大资产是存货——主要包括播撒在230万亩茫茫海底的虾夷扇贝、海参等海珍品,这些存货在公司资产中的比重约为30%。

2014年10月,位于长海县的獐子岛公司发布公告称,因为扇贝生长水域的水温异常冰冷,他们养的价值10亿人民币的扇贝全都“逃跑”了。受此影响,獐子岛当年前三季公司业绩“大变脸”,由预报盈利变为亏损约8亿元,全年预计大幅亏损。伴随着獐子岛的公告,其股价大幅下跌,中小股东损失显著。然而在这之前的2014年7月20日,长海县 *** 官网曾经刊文称,小长山乡虾夷扇贝的养殖进入收获期,没有提到有养殖户因冷水团受灾的信息。对比两个信息,很多人对獐子岛公司公告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半年后,獐子岛集团发布公告称,于2015年5月15日启动的春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活动中,抽测调查结果显示,公司底播虾夷扇贝“尚不存在减值的风险”,就是说他们之前宣布为“逃跑”的扇贝,又回来了。扇贝此时的及时回归,避免了獐子岛作为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

2014年之后的六年里,獐子岛扇贝跑路的情况出现了四次,每次都造成公司业绩大幅度下滑和公司股价的显著下跌,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在扇贝“跑路”事件中损失惨重。而令人惊奇的是,扇贝“跑路”出现的时点好像总是经过了精巧的计算,“跑路”年份公司大幅度亏损,而转年则小幅度盈利,不断地循环,这样的业绩表现使得獐子岛公司精准地规避了停牌和退市情况的出现,獐子岛的扇贝成为了左右公司命运的“智能扇贝”。另一方面,在扇贝“跑路”信息披露之前,公司大股东两次精准减持,避免了自己的损失。

扇贝“跑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但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说,生长在海底的扇贝这类特殊存货不易监控,即使是专业的审计人员也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实地盘存。一是审计员不愿意,二是就算愿意也根本数不过来,三是就算数了,也无法知道何时可能“跑路”、何时又会“饿死”。所以尽管几年时间里,利益相关方的质疑不断,但獐子岛的扇贝仍然在“智能跑路”、“智能回归”。

中国证监会对獐子岛公司相关情况展开了调查。为了查办獐子岛案,证监会委托专业机构,借助了北斗导航定位系统,通过獐子岛采捕船卫星定位数据,还原了采捕船只的真实航行轨迹,进而复原了獐子岛公司真实的采捕海域,并最终揭开了獐子岛财务造假手段的谜团。

对比獐子岛公司自己记录的捕捞区域,和调查人员卫星定位数据还原的獐子岛采捕船行驶轨迹,可以看到,獐子岛公司并没有如实记录采捕海域。2016年,獐子岛公司实际采捕的海域面积比账面记录多出近14万亩,这意味着实际的成本比账面上要多出6000万元人民币,这6000万元成本都被獐子岛公司隐藏了起来。另外,獐子岛在2016年底重新进行了底播,根据獐子岛成本核算方式,重新底播的区域的库存资产应作核销处理,又涉及库存资产7111万,需要计入营业外支出视为亏损。通过隐瞒以上的成本和亏损,獐子岛成功地在2016年实现了所谓的“账面盈利”,成功摘掉ST的帽子,保住了上市公司地位。到了2017年,獐子岛故技重施,再度宣称扇贝跑路和死亡,借此消化掉前一年隐藏的成本和亏损,共计约1.3亿元。通过这种乾坤大挪移,把2016年的成本和损失移转到2017年,獐子岛实施了财务报表的人为操纵。

2020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市公司獐子岛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认定,獐子岛2016年虚增利润1.3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2017年虚减利润2.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9%。决定对獐子岛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的60万元罚款,对15名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对4名主要责任人采取5年至终身市场禁入。

这样的处罚是证监会所能够依法做出的最高处罚,但众多股民仍然表示该判罚实在太轻,在他们看来,獐子岛公司及其高管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操纵财务报表,违法违规制造、发布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损害股民和社会利益,理应给予更严厉处罚。巧合的是,2020年3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刚刚正式实施,对于獐子岛公司的违法行为,如果按照新《证券法》相关规定,其最高处罚额度是1000万元,远高于原《证券法》规定。

2020年9月11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证监会决定将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扇贝 “跑路”事件的伦理问题分析

1、发展停滞背景下公司实际控制者的伦理风险

獐子岛作为上市公司具有比较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者之间具有明确的权利分配和制衡安排。股东在一个治理结构中常常首先被作是一个整体,但是事实上,公司内部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目标与公司发展目标并不总是能保持一致。不同股东的利益诉求反映到公司管理和发展上,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内部矛盾,这就意味着在股东行使自身权利时,存在这着天然的伦理风险。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涉及股东利益的问题大致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发展,二是内部利益分配。公司的发展和效益提升有利于所有的股东,不论影响程度如何,大小股东都希望公司获得更好的经营效果,这个意义上,各方股东具有一致的利益目标。另一方面,股东内部分配机制则直接决定了不同股东的利益格局,而这里的分配机制不止包括公司制度规定的分配原则,也包括隐性的或者暗箱操作的分配行为。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那些股东有可能通过特定的操纵为自己争取更大利益,这就体现为一种内部利益分配上的非道德风险。

公司的发展和利益的分配是影响股东权益的两个方面,当公司快速成长时,发展占据了主要地位,这个时候不同股东间更容易形成合作,共同推动公司向一个目标前进。但是,当公司发展速度下降甚至停滞时,分配机制带来的利益影响就会得到凸显,股东利益的对抗就可能超越曾经的共同利益。

獐子岛自2006年至2012年间经历过快速发展,那个时候增长是所有股东共同关注的目标,但是2012年后,其公司经营开始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甚至显露衰退迹象的阶段,股东之间的利益着力点就逐步开始从重视发展转移到看重内部利益分配,这个时候具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就占据了有利地位。

在獐子岛内部,大股东在企业决策中具有显著优势的发言权,其在董事会成员确定、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方面,能够比较容易地安排代表自己利益的人选进入公司管理的核心位置,从而操控公司按照自己利益需求实施公司管理。獐子岛公司的管理层事实上完全代表了公司大股东的利益,这样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就会被忽视甚至被蔑视。獐子岛股东会、董事会、管理者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非伦理风险在此时主要不是表现在管理层面对委托者的“道德风险”,而是表现为股东间制衡的缺失和大股东的为所欲为。

从2014年披露扇贝“跑路”事件开始,大股东和管理层不断通过操纵公司业绩为自己谋利并损害到中小股东利益。中小股东即使对管理层的做法存在质疑,但在自身影响力较小的情况下,也无法对公司经营施加足够的影响,使得獐子岛的非伦理行为一直持续多年。

2、制衡机制的失效

公司治理主要解决的是公司内部权力分配与制衡的问题,其中监事会就是股东为避免失控于董事会和管理层而建立的机构。监事会通过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从而使股东的利益得到保障。但在獐子岛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矛盾中,公司监事会并没有有效实现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原因首先在于监事会人员构成不合理,大多由大股东安排,其立场难以公正。同时,獐子岛公司由于海底养殖业务的相对特殊性,公司监事会成员与其委托人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委托者难以判断监事会成员是否尽职,而且就算更换监事会成员,问题的根源仍然无法得到解决,新的监事会依然可能从个人利益出发,导致公司制衡机制游戏性的弱化。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加剧了公司治理中的伦理风险,而为了信息的更加透明,又需要付出额外的代价,有时候这个代价还非常高,甚至难以承受。总公司总体利益出发,追求技术手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肯定是不经济的,但是存在内部利益争夺时,也必定会一定程度的在某些环节付出类似代价,这也成了公司经营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伦理与利益困境。

在獐子岛事件中,外部审核、监督不力和缺位也是非伦理状况出现的一个原因。扇贝散播在广阔面积的海底,外部审核者难以在期望的成本范围内实现对这种海底存货的盘点,这又是一个成本与可靠性或者说责任的对立,进一步地,这是公司整体利益与分配公平的对立。这种对立产生的原因实质上仍然是由信息不对称所造成,多数情况下需要在发展与公平之间寻找一个各方接受的平衡点,而对于獐子岛公司这种情况,如果基于内部制度情况下公平的代价很高,那么想通过自身努力去解决其中伦理风险就很可能是无解的。

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不足,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公司商业行为中的伦理风险提升。按照2005版《证券法》,操纵公司财务报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最高处罚额度是60万元,而对于市值几十亿元甚至几百亿元或更高的上市公司来说,这个处罚水平几乎无法对内部的非伦理行为构成威慑。大股东一次简单的数据操纵和信息发布,配合其减持或者增持行为,带来的利益影响远远大于可能的处罚金额。

由于獐子岛业务的特殊性,强化了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进而导致内部制衡缺失和外部审核流于形式。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威慑力有限,獐子岛公司在大股东和管理者缺乏诚实守信、担当尽责的责任感的情况下,出现非伦理商业行为也就几乎是一个必然了。

四、改进方案

1、獐子岛问题成因总结

獐子岛扇贝“跑路”事件所暴露的公司治理中的非伦理问题,其原因可以总结为三点,即信息高度不对称情况下的伦理风险、公司管理者的诚信缺失、违法违规行为的低成本。

公司如果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其利益相关者更容易聚焦共同的企业目标,彼此之间的利益争夺导致的伦理风险往往体现得不显著。但尽管如此,快速发展时期的伦理风险也只是被掩盖或者被忽视,而不是不存在。就是说发展并不必然能消除经营中的伦理风险,发展停滞也不是伦理风险发生的核心原因,更何况任何公司都不可能永远发展,总会经历一定的停滞或者衰退,所以寻找问题原因还需要从另外的方向着手。在獐子岛的案例中,信息高度不对称应该是非伦理行为发生的一个最重要原因。

没有必要针对具体个案讨论消除信息不对称方法,因为成本的原因这样的不对称永远会存在,只是程度有所不同,而各个公司事实上大多已经选择了一个相对均衡的平衡措施。就是说,将信息不对称看做非伦理行为的原因时,整体上讲,这个问题本身是无解的。所以作为利益相关方,在这里可以做的就是了解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以及改进成本和可能的成效,并对其中蕴含的伦理风险有所准备。、

2、改进方案

公司管理者诚信缺失和违法违规成本低,这两点是伦理风险成因中相对可控的因素。管理者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中枢,管理者的个人素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的性格及其展示出的伦理水平。伦理型的领导能展现合乎规范的伦理操守,并激励和引导下属的伦理行为。

包括獐子岛在内个上市公司,要规范伦理行为首先要从领导选拔、培养方面着手,选择尽职担当、诚实守信、求实进取、远见卓识的领导者,强化公司伦理道德意识氛围。同时,不断完善公司内部环境治理制度规范,加强培训和考核,坚守诚信、合规的基本准则,营造公司内部良好的伦理环境。

针对非伦理违法违规行为成本低的问题,在公司内部应不断健全制度规范,建立约束机制,对于发现的非伦理问题,及时严肃处理。建立与伦理行为挂钩的追溯追查奖惩机制,提高非伦理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

适当调动外部力量,比如建立一定的舆论环境,和信息通报机制,使得公司实际控制者,高层管理者在做出非伦理行为时要付出更大代价。在具有外部力量的情况下,这个代价可能就不限于公司制度所规定的范围,还可能影响到相关股东或个人从事其他商业行为时的形象和评价,从而增大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

五、结论及启示

獐子岛扇贝“跑路”是公司大股东及高管人员出于自身私利,操纵财务报表,损害中小股东及其他相关者利益的非伦理事件。在中国证监会介入调查后,已经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给出了明确的结论和处理。

由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公司经营行为中存在的信息高度不对称以及公司内、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缺位造成的伦理风险随时都可能转化为现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相关者造成损害。针对这样的伦理困境,在信息不对称态势无法根本消除的情况下,选拔和培养伦理型领导、建立有效的内外部约束、充分利用外部环境增加非伦理行为的成本,就成为改善公司商业伦理行为的主要方法。

作为面向不特定人群发行股票的公众上市公司,其行为表现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形象和金融、经济效率。所以在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中,国家也是其中重要的一方,而证监会就代表国家行使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权。相对于中小股东面对公司非伦理行为时的无力,以证监会为代表的国家力量可以在处理企业非伦理行为时扮演更重要角色。事实上,单纯从成本的角度出发,约束上市公司的非伦理行为,对于很多利益相关方来说可能是不经济的,这就导致非伦理行为的反复发生。正如獐子岛事件中中小股东在过去几年中的表现一样,他们对这些行为几乎无能为力。但是对于国家金融主管机构来说,上市企业非伦理行为的影响,以及规范化的收益是超越一般的公司财务视角的,所以在獐子岛事件中才有证监会聘请专业机构,动用北斗导航,追溯既往数据,最终确认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操作。从这样的意义上看,国家监督应该是应对上市公司非伦理行为的重要手段。

2020年3月1日,我们国家新修订的《证券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安排进行了完善,其中就包括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和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这样的外部政策法规环境,以及更有力的执法措施将有助于上市公司运作的不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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