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多年前一首《常回家看看》的歌曲飞进了千家万户,至今仍温暖人心。家是温暖的港湾,家人是我们幸福的源泉。但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母慈子孝,子女承欢膝下的天伦之乐在很多人那里或许只是奢望。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权益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同时,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呈现出老年人经济供养要求下降,精神慰藉需求上升的趋势,也使得赡养的方式不仅仅停留在了以往物质赡养的阶段,“精神赡养”也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情简介
周大顺与林学敏系母子关系,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16年10月份至今,双方不再往来。随着年岁渐长,疾病缠身,林学敏思子心切,尤其是2021年年初老伴因突发脑梗离世后,作为丧偶的空巢老人,一个人的日子越发孤独冷清,面对自己力不从心的伤感、孤独终日的无助,林学敏在求助社区调解无果之后,痛定思痛,于2021年11月将儿子周大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大顺履行探望义务。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林学敏虽然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但其仍有权要求周大顺给予精神上的慰藉。周大顺作为子女,理应照顾林学敏的特殊需要,经常看望并问候林学敏。遂判决周大顺自2022年起每月探望林学敏一次。
律师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一规定向全社会传递出关注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性,关注老年人情感需求,营造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二、“百善孝为先”,我国历来有尊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崇尚孝道。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可以清晰地看到,孝敬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
三、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要求子女定期去探望父母,已经不是一件稀罕的事情。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期待通过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让“常回家看看”更顺乎法律合乎人情,从而使陪伴探望父母成为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应当成为法律强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