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它是在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的基础上,系统归类
整理编制而成。会计人员在记录经济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填制记账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日,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填制记账凭证时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 2 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先证汇总填制在 1 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 1 张原始凭证证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井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4)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 *** ,应当重新填制。
(5)记账凭证填制完后,如金额栏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6)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
(7)实行电算化要求。实行电算化的单位,采用机制的记账凭证应符合手工记账凭证的一切要求,并且打印出未的记账凭证要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或经办人员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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