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内容提要:两周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将女性贵族接纳到礼器使用范畴中,她们又依据其配偶身份之尊卑而使用相应层阶的随葬器物组合。等级差异是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的最大特征,女性的参与也从物质层面体现了周文化礼乐制度伦理化的一面。诸侯之夫人、大夫之命妇、士之妻依据身份地位的高低使用着不同层阶的随葬器物组合,因为同样的理由,妾之墓葬在青铜礼乐器随葬组合层阶方面也和正妻间存在着一个必然的等差。考古资料不仅印证了文献中女性贵族间等级关系相关记述,同时也补足了文献中有关女性贵族间等级关系及变迁的一些空白。许多制度的变迁都是从女性墓葬开始的,表现了女性贵族是两周礼制社会中最活跃的阶层,这一特征在低等级女性贵族墓葬上有更突出的表现。东周后期夫妇合葬墓双方对一套青铜礼乐器的共同拥有,从物质层面体现财产所有制的变迁,同时也显示了社会基本构成已经由大家族向小家庭转换。
项目成果:2015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从考古发掘墓葬资料研究东周转型期社会形态与等级关系”(15240041063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文胜,男,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副院长、研究馆员,主要从事商周考古和先秦史研究。孙虎成,男,河南省博物院文博馆员,主要从事艺术史研究。
殷商时代,女性特别是上层女性贵族仍然拥有母系氏族社会的余威。周王朝建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转变,女性原有的社会地位逐渐衰落,特别是西周中期后伴随周礼的逐步完善,女性贵族的社会身份与地位已和男性贵族间产生了等级差异。女性在政治社会中的一切权力均被剥夺,表现在墓葬发掘资料上就是女性贵族已彻底失去了部分青铜礼器的使用权,这也意味着她们失去“礼”方面的权力,高等级贵族女性只有使用一些特殊的非礼器器物来显示其特殊的地位和财富。祭礼中女性祖先从属于男性祖先,也已经失去了殷商时期所拥有的独立身份与较高的祭祀规格。女性社会等级与身份在“殷商革命”中的变迁深刻影响着后世[1]。
在社会转型期的东周时期,女性社会身份等级更是波澜变化。春秋早期贵族女性的随葬器物层阶依然与男性贵族存在一个明显的等差。到了春秋中期,随着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的完善,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有了明显的提高。女性从形式上获得了与男性较为平等的权力和地位,但是这种权力和地位的提升极其表面化,其实质是女性依附于男性和家族,将自身作为男性身份等级制度和体系的补充,融入周礼的等级和秩序中。由于两周女性贵族是通过婚姻将自身依附于男性贵族礼制体系之上而获取相应的社会身份,而周代礼制中男性贵族间存在着等级差异,因而也就决定了女性贵族间身份地位也有着高低贵贱之别。本文拟在分析具有强烈等级个性的随葬青铜礼乐器的基础上,考察两周女性贵族间等级关系及变化。
一、两周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特征及变化
(一)西周时期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特征
西周青铜礼乐器墓葬中墓主性别为女性的墓葬较少,有晋侯墓地中的夫人墓[2],西周中期应国墓地M85墓主应是异穴合葬墓M84(诸侯)的夫人[3]。另外张家坡墓地西周早期M163和M215墓主女性身份亦能够确认,M163墓中还出土有编钟3件,值得重视[4]。这些墓葬多遭盗扰,因而利用这些墓葬资料时多有限制。
笔者曾对各女性贵族墓出土器物情况列表,系统分析墓葬出土器物组合[1],发现西周时期随着周礼的逐渐形成和确立,女性的地位开始逐步下降。西周早期女性贵族墓和男性贵族墓在随葬器物组合上差异不大,女性贵族延续了商代较高的社会地位,本阶段三座墓主为女性的墓葬中,晋侯墓地M113夫人墓内出土了西周中期晚段后仅出土于诸侯等级墓的甗、卣等。另外,即使是当时高等级男性贵族墓葬亦较少随葬的青铜乐器编钟在1983年张家坡M163中也有出土。以随葬器物层阶的高低和现实拥有社会权力成正比的关系看,这时的贵族妇女可能还享有不低的社会权力。
西周中期后晋侯墓地的夫人墓随葬青铜礼乐器器物总量明显减少,用鼎数量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像西周中期的M92出土青铜礼乐器总数只有8件,其数量仅与遭遇盗扰的早期夫人墓M113中鼎的出土数量持平,而M92中用鼎数量更是仅为两件,也开始和同组晋侯墓间产生一定的差别。在礼器种类上夫人墓也较晋侯墓少,结合用鼎数量上与晋侯墓间的层阶差异,表现出晋侯夫人地位开始与晋侯出现差距。西周中期正是西周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形成的起始期和关键期,不难推知在这一时期随着周礼完成,伴随着周人社会形态的一系列转变,女性社会地位也发生了改变,她们不再拥有西周前期那种不低于男性贵族的地位,也不再能够自由使用各种青铜礼乐器,不得不接受来自周礼的种种约束和限制。西周中期后女性贵族亦失去了对青铜编钟、部分酒器等的使用权,这就意味着她们失去了对部分礼仪的参与,从而说明她们在现实社会中地位的降低。
从对墓葬资料的分析发现,可能是因墓主性别不好判定等诸多原因,西周时期诸侯夫人以外的女性贵族墓葬较少,但笔者认为更重要的原因应该是等级差异造成,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显示,西周中期前诸侯夫人拥有和诸侯相近的器物组合,有着较高的社会身份,与其他等级女性保持有较大的等级差,低等级女性贵族被排斥在礼器使用范畴之外。西周中期后诸侯夫人身份地位随女性身份的跌落,和男性配偶相比,在随葬器物组合上失去了对一些礼乐器的使用权,但和其他等级女性相比较还具有较大的等级差。
(二)春秋早期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特征
春秋早期能够确认墓主为女性的有晋侯墓地M102,虢国墓地M2012、M2013、M2006[5]及上马墓地M1283、M1288[6]。我们对6座墓葬及其异穴合葬配偶墓出土器物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发现这时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情况延续了西周晚期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重要性下降的趋势,与同等级身份男性贵族墓葬随葬器物组合相比较,存在十分明显的层阶差异。
1.诸侯配偶等级墓
墓葬中能通过铭文辨明墓主身份为诸侯夫人的有晋侯墓地M102、虢国墓地M2012。对随葬器物组合的分析发现晋侯夫人墓随葬三鼎四簋及方壶、盘、盉等,与随葬五鼎四簋的晋侯墓M93相比较,用鼎层阶上有一个等差,礼乐器也少了乐器、食器甗以及一些酒器。同样比较虢国墓地诸侯夫人墓M2012及同墓地诸侯墓,也发现两者在用鼎层阶上有一个等差,夫人墓也未有身份象征性极高的乐器编钟和编磬,同样,这一阶段身份象征性极高的圆壶也未在夫人墓中出土,但和晋侯墓地夫人墓M102不同的是其随葬组合中有等级象征性较高的甗,还有大量酒器存在,比较特殊。
2.卿大夫配偶等级墓
卿大夫配偶墓有虢国墓地M2006、M2013,发掘报告称M2013墓主为元士级[5],该墓出土三鼎四簋,还有身份等级象征性较高的簠两件,对墓葬等级身份的分析表明墓主身份要高于士阶层,应该是卿等级贵族配偶。M2013未随葬方壶或其他任何酒器,仅随葬食器(三鼎四簋、簠两件)与水器(盘、匜各1件)两大类。同样M2006也未出土酒器方壶,而有一组明器方彝、爵、尊、觯随葬,水器中俭省匜。两墓的共同特点都是不完全青铜礼乐器组合,与同等级M2010等男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的完全组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3.士配偶等级墓
本期身份为士的上马M1284和M1287都有并排异穴合葬配偶墓存在,但两女性配偶墓则仅随葬少量生活实用陶器和玉石器,未见青铜礼乐器。
女性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的层阶重要性下降显示本阶段女性贵族地位依然较低,诸侯夫人、卿大夫配偶墓葬随葬器物组合层阶因等级的差异而不同,士等级女性贵族未能进入礼器使用阶层更显示了当时中下层女性身份地位的极端低下。春秋早期各等级女性贵族墓葬随葬器物层阶普遍低于同等级男性贵族的同时,各等级间差别依然显著,低等级士贵族之妻仍然被排斥在用礼阶层之外。
(三)春秋中晚期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特征
已发掘的本时段青铜礼乐器墓葬中,能够确定墓主为女性的墓葬较多,有18座[7][6]b,我们曾将这些墓葬及其配偶墓葬列表分析[8],发现这时伴随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趋于定型,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重要性有了一个强势反弹,在随葬器物层阶上开始与其配偶墓葬取齐。
1.诸侯配偶等级墓
本阶段诸侯夫人级别的墓葬有琉璃阁乙墓,在用鼎数量方面其较并列的诸侯墓甲墓存在两个等差而仅使用五鼎四簋,未见乐器出土,随葬酒器数量也极少,仅有方壶和各一件,但食器组合中随葬有甗和鬲,值得注意。
2.卿大夫配偶等级墓
琉璃阁墓地中M55是M80墓主的异穴合葬配偶墓,从M80出土青铜礼乐器组合看,其墓主应非诸侯,而是太子或公族卿大夫等级,这样M55也应属于卿大夫配偶墓。同时期墓葬中墓主为卿大夫配偶等级的还有分水岭M270和临猗程村M1002、上马M1004三墓。另外,程村M0020与M0002是一组异穴合葬墓,M0002出土七鼎及编钟、编磬,墓主身份应是卿大夫阶层,这样M0020墓主也应是卿大夫配偶等级。通过对随葬器物组合的分析,本阶段卿大夫配偶等级墓出土青铜礼乐器组合较为复杂,由于其夫地位的高低及地区的不同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等级也存在差异:琉璃阁M55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是以七鼎六簋为中心,包括酒器壶、,水器盘、匜、鉴在内的完整礼器组合,和同墓地夫人墓琉璃阁乙墓一样该墓也未随葬乐器;分水岭M270出土两组10件鼎,每组5件,临猗程村M1002与上马M1004也都使用五鼎随葬,三座墓葬随葬器物包括乐器、食器、酒器、水器,组合齐全;而临猗程村M0020则仅使用三鼎二敦,且无水器和乐器,为不完全礼乐器组合。
3.士配偶等级墓
本期士等级女性贵族墓有上马M1015、M1027、M4006、M5,1976年闻喜上郭村M4、M7,临猗程村M1023、M0021、M0004、M1059、M1056、M1119,洛阳2001年JM32十三座,其中一些墓葬有并排合葬配偶墓。临猗程村M1056出土3件鼎,而仅有1件豆相配,而同期的上马M4006和M5都是三鼎配二豆,组合器物包括食器、酒器、水器。其他女性贵族墓中除了临猗程村M0021和M1059随葬组合中俭省了水器外都是使用一鼎为中心,包括食器、酒器和水器的完全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
低等级女性贵族墓葬在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中地位快速的提升是本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春秋中期的士等级女性贵族墓上马M1027随葬了鼎、敦、、盘、匜,器物组合完善,且出土鼎的数量为两件,较并排的异穴合葬男性配偶墓葬还多了1件。同时期的上马M1015、1976年闻喜上郭村M4、M7等士等级女性贵族墓葬也都开始使用完全青铜礼器组合随葬。同时期的卿大夫阶层贵族墓葬方面,女性墓葬使用青铜礼乐器层阶却依然与男性配偶墓葬间存在一个等差,明显的例证就是临猗程村M0020作为五鼎卿大夫级M0002的女性配偶墓仍使用三鼎器物组合,且组合中未出现水器,使用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明显低于其配偶。卿大夫等级女性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的提高是在稍晚的春秋晚期开始的,在这一时期分水岭M270和临猗程村M1002两女性贵族墓在用鼎数量上已经与其并排的异穴合葬配偶墓相同,而且也随葬了等级象征性极高的乐器编钟、编磬,礼乐器组合完善。同样,本期女性墓葬中身份应该是卿大夫配偶的上马M1004也随葬了5件鼎和9件编镈,显示了本阶段高等级贵族女性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的普遍提升。
(四)战国早期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特征
战国早期墓葬中能够确定墓主为女性的有琉璃阁M76[7]a,1995年定襄中霍村M2[9],潞城潞河M8,陕县M2042、M2144、M2155、M2095[10]七座墓葬,具体情况如下:
1.卿大夫配偶等级墓
琉璃阁M76与M75为异穴合葬墓,M75应是卫国公族卿大夫级人物,于是M76的墓主为卿大夫级配偶。中霍村M2、潞城潞河M8和陕县M2042三墓并排合葬,男性墓为随葬五鼎及乐器编钟的卿大夫等级,作为异穴合葬的配偶,三墓墓主也应该是卿大夫级配偶。统计资料显示这四座卿大夫级女性墓葬的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较前期更呈现出一种复杂形态:有使用五鼎加甗的(琉璃阁M76),有随葬三鼎加二豆的(陕县M2042),还有使用一鼎的(潞城潞河M8),中霍村M2的情况就更加特殊,使用二鼎一豆,食器、酒器、水器组合齐全,食器组合中有等级象征性极高的甗。
2.士配偶等级墓
士等级的女性墓葬方面,陕县M2144的情况比较特殊,与其并排的异穴合葬男性墓M2120随葬礼乐器鼎3、豆2、壶4、盘2、匜1,不过全部是仿铜陶器,而女性贵族墓M2144则随葬三鼎二豆为首的青铜礼器组合,随葬礼器组合中仅酒器壶是仿铜陶礼器。与这组夫妇合葬墓正好相反,陕县M2095与M2138组异穴合葬夫妻墓中的男性墓M2138使用青铜礼器三鼎二豆,而女性配偶墓则随葬礼乐器中仅两件鼎为青铜器,其他器物全为仿铜陶器。同时期的女性贵族墓陕县M2155随葬青铜礼乐器三鼎二豆,另有壶两件等,与其异穴合葬配偶墓M2124相比较多了一件鼎而少了甗。另外作为士等级男性贵族墓陕县M2132(随葬二鼎)的并排异穴合葬配偶墓M2156未使用青铜礼乐器随葬,仅出土仿铜陶器鼎、豆、壶、盘、匜。
战国早期,男性卿大夫等级墓葬三墓随葬组合显示其与男性配偶间存在等级差,这种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的等差在同时期的士等级贵族墓葬中却没有发现,本期可以判断墓主身份为士等级的四组夫妇异穴合葬墓中男女贵族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虽然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双方随葬礼乐器组合间是不存在等差的。
(五)战国中晚期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特征
该时段随葬青铜礼乐器墓葬考古发掘资料中,由墓葬位置可推断墓主性别为女性的墓葬有分水岭M25、M26、M11、M36、M20五座墓葬。
1.卿大夫配偶等级墓
M25、M26两墓从合葬墓夫妇双方随葬器物组合能够判断墓主应属于卿大夫身份。M35与M36为一组夫妇异穴合葬墓,其中男性墓M35出土青铜礼乐器仅鬲、鉴各1件,但随葬的仿铜陶礼器却包含五鼎四豆六壶,显示墓主身份应是卿大夫级,这样随葬青铜礼乐器鼎2、壶1、盉1的M36之墓主也就相应的是卿大夫配偶等级。
2.士配偶等级墓
仅从随葬器物组合看,分水岭M10、M11组墓葬应该是一对士等级夫妇异穴合葬墓,女性墓M11随葬有盖鼎两件及豆两件圆壶两件等。仅随葬仿铜陶礼器的分水岭墓地M8与M9也应该是一组夫妇异穴合葬墓,从仿铜陶礼器规格看,墓主应该是士等级身份贵族,M8与M9相比少了武器和长柄带钩,因而应该是女性墓,其随葬的陶礼器组合是鼎2、豆1、壶2、匜1,另有青铜车马器和玉器。
战国中晚期男女异穴合葬贵族夫妇墓葬随葬组合出现了一种新变化,那就是夫妇双方对一套青铜礼乐器的共同拥有。首先,从中高等级的卿大夫夫妇合葬墓葬来观察,分水岭墓地M12与M25、M14与M26两组墓葬都使用五鼎四豆青铜礼乐器组合随葬,在乐器的随葬方面却是夫妇双方共有一组乐器,在前一组中,乐器是随葬于女性配偶墓M25中;后一组墓葬中,则是男性墓葬M14随葬乐器。夫妇双方对同一套青铜礼乐器的拥有在实用青铜礼乐器和仿铜陶礼器共出的墓葬中有着更加明显的表现。分水岭M35与M36为一组异穴合葬夫妻墓,女性墓M36随葬实用青铜礼乐器鼎2件、圆壶1件及盉1件,而男性墓葬M35中实用青铜礼乐器则仅有鬲1件和鉴1件,其他还随葬有青铜兵器、车马器、玉器以及一套仿铜陶礼器(鼎6、豆4、壶6、盘4、匜1、鉴1、盉1)。很明显两者是共同分享了一套实用青铜礼乐器,男性墓M35为了弥补随葬器物与自身使用礼器层阶间的不足而又添加了一组仿铜陶礼器。在陕县M2144与M2120夫妇异穴合葬墓中,女性墓M2144随葬实用青铜礼乐器鬲形鼎3件、豆2件、盘1件、匜1件,另外配以仿铜陶器壶4件,共同构成了自身随葬礼器组合,而作为其配偶的男性墓葬M2120则仅随葬实用青铜礼乐器匜1件,其他器物则都以仿铜陶礼器替代(鼎3、豆2、壶4、盘2、匜1)。在同期其他三组夫妇异穴合葬墓(陕县M2138与M2095、分水岭M10与M11、分水岭M20与M21)中也同样能够看到这种夫妇双方共同拥有和使用一套青铜礼乐器的现象。
二、女性贵族间的等级差异在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中的表现
先秦文献显示,周人女性贵族因配偶身份不同而有着不同的称呼和地位,即所谓“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礼记·曲礼下》)。目前暂未发现周王及配偶墓葬,因而只能对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表现出诸侯、卿大夫、士等级贵族之配偶间地位关系分时段进行分析,分析两周女性贵族间等级关系。
(一)诸侯配偶——夫人
诸侯配偶称夫人,又称小君。《仪礼·少牢馈食礼》等文献中记述诸侯夫人亦参与祭祀礼仪,祭祀中“荐豆笾”就是诸侯夫人的一项职责。另外,《孟子·滕文公下》也记述了“诸侯耕助以供粢盛,夫人蚕巢以为衣服。牺牲不成,粢盛不洁,衣服不备,不敢以祭”。夫人和诸侯由于男女分工的原因在一些具体礼仪中也有着角色差异。在“始蚕礼”中,“世妇之吉者,使入蚕于蚕室,奉种浴于川,桑于公桑,风戾以食之,岁既单矣。世妇卒蚕,奉茧以示于君,遂献茧于夫人。夫人曰:此所以为君服与。遂副袆而受之,因少牢以礼之”(《周礼·天官》)。难波纯子先生分析了新石器时代、商代、西周、东周女性墓葬中玉蚕、石(玉)纺轮的随葬情况,认为蚕桑纺织是王后为首的贵族女性进行的“国家仪礼”[11];小南一朗先生也通过对西王母神话的研究,指出“纺织的行为与宇宙秩序有着紧密的联系”[12]。笔者曾通过对西周女性贵族墓葬随葬制度的分析,讨论了诸侯夫人在“采桑礼”等特殊礼仪中的主导作用[1]。又对虢国墓地M2010和晋侯墓地M102两个诸侯夫人墓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进行了分析,发现春秋早期诸侯夫人墓随葬青铜礼乐器层阶虽较同墓地诸侯墓葬随葬组合上有一个等差,也不随葬乐器,但拥有包括食器、酒器和水器较为完善的青铜礼乐器组合,特别是虢国墓地夫人墓中随葬有等级象征性较高的甗,还有一组以明器形式出现,层阶重要性极高的酒器方彝、爵、觚、觯,更彰显了诸侯夫人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春秋中期后仅在琉璃阁卫国墓地发现有诸侯夫人墓葬,卫国有特殊的随葬制度,夫人墓葬出土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依然与诸侯墓间有一个等差,但卫国诸侯夫人墓中随葬了等级象征性较高的甗,同样表现出墓主拥有较高的身份地位。
(二)卿大夫配偶——命妇
“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仪礼·丧服》)卿大夫配偶称命妇(一些文献中称外命妇,内命妇特指九嫔世妇九御)。郑玄谓“士妻亦为命妇”,其依据是“夏殷之礼爵命不及于士,周之礼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夫尊于朝,妻荣于室”。但是,“三礼”等文献中“命妇”一般是和“大夫”对举,《仪礼·丧服》更是明言:“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因而可以判断周人命妇应该仅包含卿大夫阶层女性贵族。两周时期命妇也参与祭祀礼仪,与卿大夫助祭诸侯相对应,命妇的职责是“赞夫人”“相夫人”,在迎牲时“宗妇执盎从夫人”(《礼记·祭统》)。东周时期命妇等级的墓葬发现较多:春秋早期虢国墓地M2006和M2013就应该是该等级墓葬,从随葬器物来看其器物组合也包括食器、酒器和水器三大类,与诸侯夫人墓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从具体器类的数量来看,二墓使用5类(鼎、簋、簠、盘、匜)和9类(鼎、甗、簠、盨、鬲、方彝、爵、尊、觯、盘)青铜礼乐器,与随葬16类器物的诸侯夫人墓间存在明显的等级差异。夫人墓与命妇墓出土器物的差异显示了墓主间身份地位的等级差,命妇与夫人之间的等级差异正对应了存在于贵族卿大夫与诸侯间的等级差异,是男性贵族等级制度的延续和补充。从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看,春秋中期后,命妇身份有了一个急速的提高。在礼器使用上开始向其配偶用器等级靠拢,特别是春秋晚期,分水岭M270和临猗程村M1002二墓开始将乐器纳入自己的随葬组合中,如果不考虑地域、国别的差异,单就随葬礼乐器组合层阶看,两命妇墓已经和同时期诸侯夫人墓——琉璃阁乙墓间不存在太大差异。春秋中期后命妇等级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的提高说明命妇自身身份地位随着卿大夫权力扩大、地位提高而相应地提升,这种趋势一直保持到战国早期。在战国早期可能是婚姻制度发生了变化,卿大夫阶层婚姻双方地位开始出现不对称现象,卿大夫配偶不再必然保有较高的身份和地位。
(三)士之妻
士之配偶称妇人,也称妻。从《礼记》来看,士之妻与命妇间存在一个明显的等级差,士之妻从属于命妇。春秋早期,虢国墓地中一些随葬未出土青铜武器,仅有“玉戈”及装饰玉器随葬的一鼎、二鼎小墓的墓主或许较大部分就是士之妻,但因未作人骨性别鉴定,而仅从随葬器物和墓葬位置又不能够最终确定墓主性别。目前较为确定墓主为士之妻的春秋早期墓葬仅有上马墓地M1284和M1288,两者均未随葬青铜礼乐器,被排除在用礼阶层之外,显示士之妻和诸侯之夫人及大夫之命妇间存在相当大的等级、地位差异。与命妇身份地位在春秋中期存在一个急剧提高相同步,士之妻随葬器物组合在春秋中期亦有着一个显著的变化。春秋中期能够确定墓主身份为士之妻的女性墓葬都已经随葬青铜礼乐器,且随葬器类齐全(包括鼎、敦、、盘、匜)。将墓主为士之妻的上马M1027和墓主为命妇等级的临猗程村M0020相比较,可发现在随葬器物组合方面上马M1027仅少了1件鼎,组合完善程度方面上马M1027使用食器、酒器、水器完全组合形式,而临猗程村M0020则为不完全礼器组合。这一物质层面的比较显示,本时期士之妻身份地位已经十分接近和等同于命妇阶层。士之妻身份地位的提高在春秋晚期墓葬资料中有着更加突出的表现,本期的临猗程村M1023与M1024夫妻异穴合葬墓的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完全相同;临猗程村M1056更是随葬了三鼎,较并排的异穴合葬男性墓在用鼎数量上有了一个超越。与卿大夫等级女性配偶墓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层阶有着反复不同,士之妻随葬青铜礼乐器层阶在战国时期也一直维持了较为恒定的状态,显示了其身份地位的相对稳定。
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自然也就有着制度化和等级化的特性,因为同样的理由,妾之墓葬在青铜礼乐器随葬组合层阶方面也和正妻间存在着一个必然的等差。显然,作为两周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的有机构成,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补充和完善了男性贵族青铜礼乐器随葬制度。基于此等级制度是东周女性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特征,于是诸侯之夫人、大夫之命妇、士之妻也就依据身份地位的高低使用着不同层阶的随葬器物组合。同时女性贵族在制度中是一个活跃因素,许多制度的变迁都是从女性墓葬开始的,西周中期随葬礼乐器制度变化始于诸侯夫人的变化,同样春秋中期随葬制度的成熟与完善也表现在命妇阶层随葬器物组合向诸侯夫人及同等级男性贵族的靠拢;春秋晚期后,士之妻随葬器物组合的变化更是先于士阶层贵族。
三、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中妾与正妻的等级差异
在比较两周女性贵族间身份等级差异时,对正妻与妾之间身份地位关系的分析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礼记·昏义》云:“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礼记·曲礼下》中也有“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的记述。《左传》等文献也记述了当时各阶层男性贵族在正妻之外确实还有妾存在。
讨论两周时期妾的问题,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媵婚制问题。建立在宗法制基础上的族外婚制,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媵婚制就是男性贵族迎娶正妻之外还同时接纳其姐妹、侄女等家庭中其他女性作为媵嫁之妾,所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仪礼·士昏礼》)“侄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从妻来为妾也。”(《礼记·曲礼下》疏)
《礼记·内则》郑注云:“妾之言接也。”说明妾社会地位低微的现实。在商代甲骨刻辞中有“示癸妾妣甲”(《合集》2386)辞条,这里的妾应该和妻同义,但同时期更多的还是如“用献小臣三十,小妾三十于妇”(《合集》629)这样将小妾和小臣并列使用,妾有贱奴的意思。商王及其他高等级贵族在法定配偶之外“同时还有一个或无数个的非法定配偶”[13],“多妇们也由基本平等走向等级分化”[14]。西周时期的天马-曲村M6195出土鼎铭曰“白倗赏小妻鼎”[15],被赏赐的女性贵族特在妻前冠以“小”字,以示其和“正妻”间身份地位的差异。东周文献显示,这一时期女性贵族间的等级分化进一步加强,妾的身份更加低微,可以被买卖和私刑,男性贵族之妾称夫为君,称其正妻为女君(《礼记·内则》)。同时期婚姻关系中,妾享受的待遇是有一定差异的,有些妾可能因得宠而地位稍高,《国语·楚语》中记述了司马子期宠爱妾而“欲以妾为内子”,战国时期君壶的铭文也显示该器是为妾所作,显然她们的身份和地位要高于一般的妾,和正妻地位接近。
就已经发掘的两周墓葬而言,不易直接判断女性墓葬墓主身份是正妻还是妾,有研究者根据宝鸡BZM13等墓葬同墓殉葬情况判断合葬的女性身份为妾[16]。笔者认为这种判断标准不具有说服力,因为两周墓葬中殉葬者的身份十分复杂。这样能够比较确定正妻与妾身份的方法就只能依靠墓葬位置判断了,其主要标准是一组异穴合葬墓数量大于3,且出土器物铭文、组合也能够比较明确判断墓主有男有女。目前已发掘的周人青铜礼乐器墓葬资料中,满足这一标准的仅有西周晚期晋侯墓地的M64、M62、M63组,其中M64为晋侯,从随葬礼乐器组合看,M62使用三鼎四簋,M63使用三鼎二簋,显然M62应是夫人墓,而M63的墓主应是妾身份的嫔妃。M63仅比M62少使用两件簋,在酒器方面M63使用两件圆壶,而M62则仅有1件贯耳圆壶,就随葬器物组合而言,尚未显示出两者间存在层阶差异。
东周时期墓葬资料中,陕县东周墓的发掘者认为墓地发掘墓葬资料中的陶仿铜礼器墓M2505、M2506、M2507为一组夫妻妾异穴合葬墓[10],从三座墓葬位置看它们确实合乎异穴合葬墓条件,然而尚有一些疑问:三墓出土有仿铜陶器及玉器,皆未见兵器,但是都出土了一般仅见于男性墓葬的长柄带钩,这样墓主的性别及墓主间关系就较为复杂化了。笔者通过对墓地墓葬布局和出土器物的分析发现M2512、M2513、M2518三墓更适合被认为是异穴合葬墓,只是三座墓葬中居中的M2512非正方向开口,因而显得三墓排列不够整齐。出土器物方面,三墓也都未随葬武器,都有石圭一件,另外M2512随葬仿铜陶礼器鼎3件、豆2件、圆壶2件、小壶1件、盘1件、匜1件及长柄带钩1件,显示其墓主可能是士等级男性贵族;M2513随葬仿铜陶礼器鼎2件、豆2件、无盖豆2件、圆壶2件、小壶2件、盘1件、匜1件及鸟柱盆、筒形器各1件;M2518的随葬品除石圭以外仅1件圆首短柄带钩。比较M2513与M2518二者随葬器物后,不难推论前者为妻、后者为妾,从出土器物看战国时期妻与妾之间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等级差异。
“三礼”等文献中多将大夫之妾与士之妻对举,如《礼记·内则》及《左传》都记述了国君世子出生后为其卜乳母的范围就是“士之妻、大夫之妾”,因而可以认为大夫之妾在当时社会中与士之妻身份地位并列,而低于卿大夫正妻之命妇等级。依据对卿大夫等级贵族妻与妾之间存在等级差异的认识,我们再回头观察战国早期三组卿大夫等级异穴合葬墓中的女性配偶墓──中霍村M2、潞城潞河M8和陕县M2042三墓,可以发现它们仅随葬了和当时士之妻随葬器物层阶相当的三鼎、二鼎、一鼎为核心的青铜礼乐器组合,本文前节提出婚姻制度的变化造成了婚姻双方身份地位的不匹配,现在通过对夫、妻、妾间关系的理解,是否可以再进一步推测三墓墓主身份非异穴合葬男性贵族的正妻而是妾呢?如此,三墓随葬器物组合层阶与同时期士之妻随葬器物层阶等同,此正和文献中卿大夫之妾与士之妻身份等级相同的记述相应合。
以上墓葬考古资料反映出的妾与正妻之间身份等级差异和先秦文献相互印证,婚姻制度中妾的出现标志着女性地位在两周时期的最终下降,也表现了宗法制下女性贵族之间等级制度的完善。
在父权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下,女性是不可能在社会地位方面做到与男性的真正平等[17]。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将女性贵族接纳到礼器使用范畴中,她们又依据其配偶身份而使用相应层阶的随葬器物组合,这样青铜礼乐器制度从形式上也更加完善和合理,同时这也从物质文化角度表现了周代礼乐制度伦理化的一面。正因为女性随葬器物制度是对男性贵族青铜礼乐器随葬制度的一个补充和完善,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自然也就有着制度化和等级化的特性,于是诸侯之夫人、大夫之命妇、士之妻也就依据身份地位的高低使用着不同层阶的随葬器物组合,因为同样的理由,妾之墓葬在青铜礼乐器随葬组合层阶方面也和正妻间存在着一个必然的等差。显然,妾之间身份等级也步入差异化时期。
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资料的统计显示:各等级女性贵族社会身份地位的变迁又不是完全同步于男性贵族间身份变化,作为家族(家庭)构成中最易变动成员的女性贵族同时也是两周礼制社会中最活跃阶层,多次引领、参与了两周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的变迁。夫妇合葬墓随葬礼乐器中双方对一套青铜礼乐器的共同拥有,从物质文化层面体现出当时财产所有制发生的变化,同时也显示了社会基本构成已经由大家族向小家庭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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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于《中原文化研究》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