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案情回顾
辛普森成名后,一直有“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 Jordan)和“魔术师”埃尔文·约翰逊(Earvin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好友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花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 Brown)一见钟情(注:妮可当年十八岁),不久便与第一任黑 *** 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外遇,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家暴,而辛普森却没有遭到惩罚。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可·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妮克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妮克。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他白色的福特野马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一名警员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他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名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警察考虑到他的名声,对辛普森并没有做深入的盘问就释放了他。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度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辛普森准备自首,但没能如约到场,故警方决定逮捕辛普森。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追逐,更准确地说是护送:辛普森手持手枪以自杀为要挟,而洛杉矶警局出人意料的克制,护送他回到家,而辛普森家外早已被他的支持者和围观群众围得水泄不通。随后,辛普森在车上与警方展开谈判,晚上辛普森丢掉手枪走出车外被逮捕。
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克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复合,但希望日益渺茫。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克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动了杀机。戈德曼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0分到10点50分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但是,检方关于预谋杀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辛普森当晚要赶飞机,他已预约了豪华出租车送自己去机场。这一安排实际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后路,因为他必须在短短1小时10分钟之内驱车前往现场,选择作案时机,执刀连杀两人,逃离凶案现场,藏匿血衣凶器,洗净残留血迹,启程前往机场,整个环节但凡稍有差错就会耽误飞机起飞的钟点,这时,出租车司机便会成为重要证人。另外,对辛普森这种缺乏训练和经验的“业余杀手”来说,使用枪支是最佳选择,根本没必要用利刃割喉杀人。这种作案方式不只弄得自己满身血迹,而且会在凶杀案现场、白色野马车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难以抵赖的“血证”。
辨方认为,妮克有可能被 *** 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妮克有 *** 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 *** 之后没能按时支付,就有可能被黑手党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另外,戈德曼与妮可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更令人生疑的是,1993年到1995两年期间,在戈德曼打工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只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冲突或漏洞,就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停留了3小时,致使这个间接证据的可信度降低。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最新进展: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现新疑点 凶手或另有其人)我们不对此进行讨论。
案件分析
美国司法制度:超越合理怀疑实际上,判决公布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关于“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必须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让罪犯受审判。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根本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 *** 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 *** 滥用权力和司法 *** 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 *** 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 *** 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 *** “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问卷调查:种族对立问题严重本案所反映的最大问题是,美国社会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 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77% 的黑人则认为无罪。 在一个刑事案件上出现如此对立的态度,克林顿总统对此也表示了忧虑。他在判决后的当天即向全国发表讲话,称美国的司法制度也许会有缺陷,但我们都尊重这种法治传统,既然陪审团作出了这一判决,大家都应遵守之,保持冷静。判决出来以后,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电视新闻网(CNN)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 *** 。
巨额鉴定费用:金钱评判人辛普森在刑事审判 *** 花了近1000万美元,他请了最有才能的律师、最有名的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后面这些专家也许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在作证时说,现场有可能还有另一人的脚印,DNA血迹鉴定不一定百分之百地准确。
美国是个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许多事情,包括一个人的成功与失败,几乎都以金钱作评判标准。正像美国政治的竞选方式一样,金钱在间接地起到某种作用,这也是个不争的事实。美国媒体对此直言不讳。正因为辛普森他以高价请来了最有才华最有名的律师,他们运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经验,一次次地向控方发出挑战,才使此案枝节横生,旷日持久,并让陪审团对所取证据的可靠性发生怀疑。
为了与被告方付出的代价相平衡,控方也派出了强大的阵容,动用各种手段寻找证据,安排证人出庭,同样也花了纳税人数百万美元。作为控方主辩人的女律师克拉克因为此案而声名大振,在判决后很快写出了一本记实畅销书,为此得了约二百万美元的版税收入。金钱在市场经济下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情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