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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扫黑除恶官方网站(广西扫黑除恶第一大案)

全国扫黑办提示

电话受理举报时间为进驻期间每天8时至20时

广西扫黑除恶进行时

4月

17日

4月10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进驻我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扫黑除恶督导工作。全区各地采取霹雳手段和雷霆举措,迅速打响扫黑除恶新一轮攻坚战,掀起专项斗争新 *** 。

1

防城港市两名公安干警涉嫌充当恶势力“保护伞”正接受审查调查

1.防城港市公安局渔万派出所所长黄冬涉嫌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等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防城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胡祖发涉嫌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等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防城港市纪检监察)

2

悬赏通告发布后,11名涉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4月16日,又有两名涉恶犯罪嫌疑人到北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4月16日10时,新圩恶势力案网逃陈某忠到刑侦大队自首。

4月16日10时,新丰恶势力案网逃陆某升(二水)到新丰派出所自首。

近期,北流市公安局公开发布悬赏通告,对正在侦办新丰镇党某铭、曾某堡为首的涉恶犯罪团伙案件以及新圩镇陈某为首的涉恶犯罪团伙案件的涉恶在逃人员公开悬赏追捕。截止今日,已有11名涉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北流公安)

3

城中法院公开宣判16人涉恶势力集团案件 主犯获刑9年

4月16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韦某亮等16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首要分子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两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及八年,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此案件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中法院审结的首起涉恶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前后,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梧某南、韦某锋及龙某经商议后共同出资成立帝州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韦某亮,工商登记股东为韦某亮、被告人董某勇。帝州公司以替他人追债为主业,并先后吸收被告人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采用暴力相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在柳州市范围内向多名被害人追讨债务,从而形成以韦某亮、梧某桥为首要分子,以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从追回的债务中收取20%至30%的佣金以及向部分被害人强行索要“茶水费”、“好处费”等为经济来源,扣除部分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后,余款主要由韦某亮分配给参与追债的成员。

2015年,被告人董某勇通过网络先后向他人购买了气枪2支以及铅弹等,并藏匿于其住处内。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支气枪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亮等16人采用以暴力相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向被害人追讨债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董某勇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气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等16人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蓝某建、吴某安、黄某晨、廖某炉、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勇、梧某南、韦某锋、罗某科、韦某鹏、廖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董某勇一人犯数罪,且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城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韦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梧某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其中被告人董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零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同时责令16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追缴16名被告人的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城中区法院)

4

痛快!又一涉恶团伙被万秀公安分局打掉!

近日,万秀公安分局打掉以夏郢镇高才村原大木一组小组长陈某孔为首的涉恶团伙。

2019年初,万秀公安分局扫黑办接到举报,夏郢镇高才村的1个涉恶团伙,罔顾法纪,无视法院判决,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方式严重影响当地山庄林场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侦查发现,万秀区夏郢镇高才村大木一组部分村民,对合法承包山庄的业主采取毁坏财物等方式迫使业主放弃承包、无法正常经营山庄,造成损失价值约19.7万元。

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环境,2019年4月15日,根据市公安局党委的统一部署,万秀公安分局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刑侦支队等各警种鼎力支持下,对涉案人员展开抓捕,一举抓获涉案人员5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万秀公安)

5

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罪!宁明县这个涉恶犯罪集团10人获刑

4月15日下午,宁明县人民法院对一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陆某权等10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判处1年至11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宁明县扫黑除恶办公室成员单位、宁明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宁明法院部分干警参加了庭审观摩。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陆某权、陆某巨、陆某平、陆某现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陆某权、周某金、陆某巨、陆某平,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陆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他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某权等人为寻求 ***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刀威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查明,2018年8月,陆某巨主动到宁明县公安局桐棉派出所投案。2017年6月陆某权、黄某余因故意伤害农某勇、农某龙被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7个月。2017年8月,陆某权刑满释放。

(宁明县法院)

6

恶意敲诈勒索运输车辆,江州区一涉恶团伙5人受审

4月16日上午,崇左市江州区一涉恶团伙在江州区人民法院受审。被告人刘某茂、何某世、王某坤、岑某伟、黄某东5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等手段,多次拦截逼停过路运输冻品的车辆,威胁司机索要财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

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刘某茂等4人在江州区卜寨村213省道教场屯路段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轿车拦截逼停由被害人苏某强驾驶运输冻品的面包车,欲通过威胁司机苏某强联系冻品货主索要财物。过程中,面包车来不及停车撞到白色丰田轿车的左侧尾部,继而掉进道路左边的甘蔗地里。随后,刘某茂等四人持铁棍、砍刀打砸面包车,殴打苏某强。经鉴定,被害人苏某强体表两处以上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构成轻微伤,被打砸的五菱面包车市场修复价格为8604元人民币。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茂等5人在江州区卜寨村教场屯二级公路路段拦截逼停由被害人农某同驾驶运输冻品的小货车,然后勒令农某同将小货车开进附近路口,以不给钱就不放行的威胁方式,向农某同索要5500元人民币。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农某同被迫微信转账5500元人民币后才得以驾车离开。

同年5月26日至6月1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茂等人在江州区319省道古坡村路段、319省道陇逻屯路段分别拦截逼停由被害人范某伟驾驶运输冻品的白色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由被害人黄某海驾驶运输冻品的白色单排座小货车,以不给钱就不放行的威胁方式,向范某伟索要6600元人民币、向黄某海索要8000元人民币,最终范某伟被迫微信转账6600元人民币、黄某海被迫给8000元人民币(其中微信转账7000元,现金1000元)后才得以驾车离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茂、何某世、王某坤、岑某伟、黄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茂、何某世、王某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期间,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后。由于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赵剑云 黄贵勇)

7

大新警方公布刘兹锋等7名涉黑涉恶在逃人员信息,如有线索请报警!

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全力维护大新县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大新县公安局决定对最新梳理出来的7名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进行悬赏通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敦促以下在逃人员尽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大新县公安机关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公开悬赏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

信息清单(7名)

1、刘兹锋,男,身份证号码:452528198312054012,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东平镇付新村上村队003号,涉嫌非法拘禁罪。

2、吴少宁,男,身份证号码:452130197604023619,户籍地址: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左安分场2栋7-8号,涉嫌开设 *** 罪。

3、黄新龙,男,身份证号码:45213019910917331X,户籍地址:广西大新县雷平镇怀仁村弄殿屯17号,涉嫌寻衅滋事罪。

4、梁武斌,男,身份证号码:45213019881001331X,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雷平镇怀阳村婆定屯43号,涉嫌寻衅滋事罪。

5、黄海波,男,身份证号码:452130198312243315,户籍地址:广西大新县雷平镇怀阳村内营屯33号,涉嫌聚众斗殴案。

6、姚华锦,男,身份证号码:452130197407113316,户籍地址:广西大新县雷平镇怀阳村怀阳街40号,涉嫌聚众斗殴案。

7、姚华胜,男,身份证号码:452130196901023338,户籍地址:广西大新县雷平镇怀阳村怀阳街77号,涉嫌聚众斗殴案。

任何公民发现以下逃犯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凡提供准确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每抓获一名逃犯,公安机关将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对隐瞒包庇在逃人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黄警官18070712255

韦警官18154743997

举报来信地址:广西大新县安平大道188号大新县公安局(邮编532300)

(大新公安宣传)

8

壬庄边境派出所抓获13名“路霸”

“拦路收费的路霸已被警方抓获。”消息一出,经常路过广西靖西壬庄乡的货车及小轿车司机们拍手称快。4月16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声势下,另外6名涉嫌敲诈勒索的“路霸”主动到靖西边境管理大队壬庄边境派出所投案。

4月11日下午14时许,壬庄边境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壬庄乡沿边公路上有不法人员利用长竹竿、空心砖、斗车拦停途径车辆,非法索要过路费。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前往现场处置,发现拦路收费的不法人员已不知去向。随后,该所民警深入辖区开展信息摸排,快速锁定涉案人员。4月12日,该所民警周密部署、雷霆出击,在壬庄乡真意村成功抓获7名涉嫌敲诈勒索的“路霸”。

为确保其余涉案人员到案,该所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宣传,组织民警进村屯、进校园,通过召开警情通报会、警民恳谈会、校园法制课以及悬挂横幅、张贴海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打走私、抓“路霸”,形成了人人参与氛围。4月16日,6名涉案“路霸”到该所投案。目前,该案嫌疑人已到案13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黄玉教 张苏勋 付庆民)

9

田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村霸”涉恶案件 4名被告人获刑

利剑高悬,除恶务尽。4月15日下午,田林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韦某兵等四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至四年零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经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合塘村那油屯集体开会讨论,同意黄某华以每亩130元的价格租用该屯“渭曼坡”的集体荒山2530.6亩,租期为30年,金额为32.8万余元。2010年4月8日,黄某华把“渭曼坡”2530.6亩荒山转租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雅长林场种植桉树,并约定荒山有纠纷由黄某华自行解决。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以韦某金、王某发为首的农村恶势力得知黄某华要赔偿“渭曼坡”其他群众的地上经济林后,就以自家在“渭曼坡”也有林地为由,采用阻碍施工,威胁施工人员等手段多次对黄某华实施敲诈勒索。

2010年4月,在雅长林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时,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借口他们在“渭曼坡”内有187亩杉木林地,逼迫黄某华给5万元现金,得款后两人平分。

2010年11月间,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以在承包地有经济林为由一起逼迫黄某华付给韦某金6.3万元、王某发3.85万元、黄某彪1.2万元。后经过调查,王某发的四块林地有两块不在黄某华承租的“渭曼坡”山地内。

2013年12月间,为了敲诈黄某华钱财,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韦某兵密谋制作一份虚假的联营开发土地种植协议书,然后持协议书逼迫黄某华赔偿30500元。当年12月22日黄某华付给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韦某兵9300元。

2014年间,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韦某兵、黄某彪等人组织群众采用堵路不给拉走木头的方式,逼迫黄某华交了20000元现金才放行。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韦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犯罪数额巨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韦某金作案4起,敲诈勒索数额16.35万元,其中既遂14.23万元,未遂2.12万元;被告人王某发作案4起,敲诈勒索数额12.9万元,其中既遂10.78万元,未遂2.12万元;被告人黄某彪作案2起,敲诈勒索既遂3.2万元;被告人韦某兵作案2起,敲诈勒索数额5.05万元,其中既遂2.93万元,未遂2.12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黄某彪、韦某兵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地处田林县八渡瑶族乡、高龙乡、那比乡交界的合塘村一带多次向被害人勒索钱财,致使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地的林业开发无法经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极大,属于恶势力犯罪,依法应当从严从快惩处。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田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韦某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黄玉教 黄涵可 韦芸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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